1、本《指南》,系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设立登记的规范化。
2、基金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基金会办理设立登记,所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设立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基金会发起单位或者发起人如委托他人代理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6、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畜牧路东段,邮编:450011,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65506813、65506795。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金会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第 一步,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设立登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预先将拟定的基金会名称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二步,开展筹备工作。申请人按照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开展设立该基金会的有关筹备工作。
第三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筹备达到设立条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步,受理设立登记申请。基金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后,应携带设立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基金会报送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的,正式予以受理,发给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设立登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审批设立登记。对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文件、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程序进行报批。对准予设立登记的,由省民政厅发给准予设立登记决定书;对不予设立登记的,由省民政厅发给不予设立登记决定书,并告之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准予设立登记或不予设立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六步,颁发登记证书和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会经批准设立登记后,凭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河南省民间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证明》,到省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电话:65928786,65928782)申请本单位代码的预赋码,然后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打印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帐户设立等手续。
基金会应当及时将刻制的印章和设立的银行帐户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三、基金会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发起人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2、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发起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的,还应附相应的登记证书);
3、发起单位、发起人委托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的委托书;
4、捐赠人或者捐赠单位捐赠意向书;
5、《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6、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关于基金会名称的初审意见。
(二)基金会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报告;
4、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7、《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8、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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